Monday, September 29, 2008

從毒奶事件看台灣政府之野蠻

台灣的媒體素質很差, 罵過很多次, 我已經無力了. 聯合報毫無根據的說歐盟的規定是多少,紐西蘭規定是多少等等, 我猜想聯合報的居心, 大概是幫政府開脫, 表示台灣衛生署的規定算是相對嚴格的了. 但事實是: 那些規定是子虛烏有,甚至漏掉最主要的: 歐盟根本不准中國貨進口的規定. 這有人整理, 詳見此. 另, 2.5ppm 這個標準到底合不合理? 當然不合理, 一個簡單的對照就可得知: 中國豬飼料的規定是2ppm, 台灣衛生署卻是2.5ppm. 言下之意, 衛生署眼中的台灣百姓不如中國政府眼中的豬. 這個也有人提過了, 也不用我重複.

我想講的是整個事件讓我看到政府的野蠻. 怎麼說呢? 先看一段簡單的文字敘述: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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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一盤蛋炒飯是由雞蛋、白飯、蔥花、沙拉油、鹽巴所組成,有些蛋炒飯也許還會有其他的成分,例如青豆、紅蘿蔔丁、肉末等,端看老闆有多大方。但不論是增加些什麼,一定都是可以吃的食材,絕對不會有蟑螂腿這種玩意出現。
其實蟑螂腿真的給他吃下去,也並不會真的怎樣,特別是經過高溫烹調後,可能已經有了不錯的殺菌效果。但是蟑螂腿既然不是食物,就算吃了不會結石,當然還是不應該出現在食物中;所以衛生署英明的長官們,也絕對不會失心瘋地去訂出「一盤蛋炒飯當中蟑螂腿的含量不得超過兩條」這種規定,更當然不必苦口婆心地向民眾宣導「誤食蟑螂腿後只要拉出來就沒事了」這種沒心肝的話。

這樣,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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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想我看到這段後浮出的第一個念頭是?

我想到之前有個性騷擾案. 被告因為摸胸部而被控性騷擾, 法官裁判其無罪因為摸10秒不至於引起性慾. 這案件和這次毒奶事件有什麼關聯? 其實很簡單講, 因為摸10秒不至於引起性慾, 有了這個判例之後, 司法單位乾脆規範以後摸10秒或不引起性慾都無罪. 如此一來是否會鼓勵色狼亂摸,反正只要自己計時, 一次不超過10秒即可. 更何況如果也沒有規範不可以連續摸, 那就更方便了! 我的朋友鐵雪在毒奶事件後一度把他msn暱稱改為 “捅5刀不會死, 因此直接規定以後桶五刀或以下都無罪”有異曲同工之妙.

如果你覺得設下這種規定很扯, 那麼現在的2.5ppm或零檢出的規定為什麼就不扯呢? 更進一步來問: 為什麼需要這規範?

一個社會之所以文明, 因為其百姓知其可為與不可為. 不幸當社會不夠文明, 或為了維持其文明因有法律具體規範可行或不可行,更進一步講, 來規範其是否為犯罪. 為什麼歐盟原來只規定不准某些中國貨的進口而沒有規範添加量之標準? 很簡單, 因為就像蟑螂腿, 三聚氰胺根本就不該出現在食物中, 也不該出現在食品添加物之列, 因此重點不在於吃了多少以下不會死,而是“衛生署英明的長官們,也絕對不會失心瘋地去訂出「一盤蛋炒飯當中蟑螂腿的含量不得超過兩條」這種規定”.正因為這是顯然易見的道理,所以文明社會根本不需要這種規定. 也因此只有在這種文明的約束有遭受不肖者挑戰之虞, 只好在近日多加一層保護而發布報告.

反過來看, 哪些國家規範? 中國,香港與台灣. 而台灣衛生署更是一絕, 自規範後還曾經更改官方首頁, 由原先的 “不可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改成 “不可添加於食品”, 換句話說, 當成食品添加物是許可的! 這不就是和所謂的此後正式規範 “ 摸十秒內或不引起性慾就不犯罪”-->當成食品添加物只要不超過2.5ppm就可以繼續加一樣嗎!? 台灣政府你是在鼓勵廠商添加是嗎?

我雖然一度很想幫政府找藉口, 把台灣衛生署的規範簡單歸諸於許可制與禁止制的差別[1], 可惜在看過反覆的衛生署與其公佈的文宣前後之差別--不全面禁止進口,卻只是賣弄文字遊戲;不全面禁止添加,而只規範不得超出某標準. 我不得不歸諸於台灣政府的野蠻.

文明與野蠻的分際[2], 我再次看到台灣社會的野蠻.而這一次, 野蠻的不只是媒體,還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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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 在美國,除非寫了紅燈不准右轉的路口外,其餘都是准許右轉的. 又例如, 左轉車道只許左轉車輛使用,除非有著 “左轉與直行”的標誌表示許可直行車外, 直行車一般被禁止使用左轉車道. 前者是禁止制,未禁止則許可; 後者是許可制,未許可則禁止.
[2] 文明國家假設人民無罪, 野蠻社會反之. 詳見 “文明與野蠻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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